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杨*适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杨*,于2014年8月19日经巴彦淖尔市**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杨*于2014年8月19日前返还申请人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租金13336元,并支付违约金8664元,合计2200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限责任公司、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