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乔*与赤峰市翁**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赤峰**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成品糠醛120吨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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