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法新与汪清县**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新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汪民调确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新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清县**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新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汪**第23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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