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盛x和种x1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盛x和种x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8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种x1自愿放弃对种x2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起亚牌YQZ7130轿车一辆的继承权。二、种x1同意种x2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起亚牌YQZ7130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x由盛x继承,并由种x2名下变更为盛x名下。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盛x自行承担。
2015年10月14日,盛x和种x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x和种x1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盛x和种x1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