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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王*、王*、王*和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王*、王*、王*和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9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登记在王6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CF8796,车辆识别代号:9610749,发动机号码:6017667的北京牌汽车由王*继承,王*、王*、王*和王*放弃继承。二、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王*承担。

2015年11月3日,王*、王*、王*、王*和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王*、王*、王*和王*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王*、王*、王*和王*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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