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欧**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原、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卜**与方苏鄂、郝**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忠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追加裁定书
苏*军诉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赵**与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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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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