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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欧**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欧**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原、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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