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宁夏圣**有限公司(2014)青民商初字第1339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