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追加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与宁夏圣**有限公司(2014)青民商初字第1339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宁夏可**有限公司、吴忠市**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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