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名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9元,减半收取12654.50元,由原告银川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