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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与银川**有限公司、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名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市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9元,减半收取12654.50元,由原告银川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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