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王*与王*(又名王*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转让费40000元及利息,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王*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