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腾冲**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0)腾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委托龙**院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龙**院以(2011)龙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500元,未受偿。经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张**提供被执行**有限公司在腾冲**限公司97500元的债权不存在。被执行**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恢字第9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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