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鸡**有限公司与凤县鑫**任公司、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宝鸡**有限公司与凤县鑫**任公司、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任**将自己存放在宝鸡拓**任公司选矿厂的铅锌矿石(凤县矿山税费统收统计报表吨数2245.2吨)以160元/吨的价格卖给辛*,用所得矿石款35923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任**于2015年7月31日将剩余案件款138737.86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领取案件款491379.86元,本案执行费6590元被执行人任**承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凤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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