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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有限公司与车**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王**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第三人车多*、车俊兰、景泰**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与上诉人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陈**、尚**,原审第三人车多*、车俊兰,原审第三人景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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