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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与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诉被告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被告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诉称:2011年本人向拜城县亚吐尔乡4村、7村、10村出售化肥,三个村共欠本人化肥款273998元。至2011年年底,三个村均未将化肥款支付给本人。2011年12月21日,被告对本人说:可以帮我将273988元的化肥款收回。本人同意后,将273998元化肥款的欠条交给了被告。被告当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份:现欠买**货款273998元。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至今未付。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人化肥款2739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7776元(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利息的4倍)。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不欠原告的货款,欠条不是本人书写。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向拜城县亚吐尔乡4村、7村、10村出售化肥,三个村共计欠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化肥款273998元。至2011年年底,三个村均未将化肥款支付给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2011年12月21日,被告宋*答应帮原告将273988元的化肥款收回。原告同意后便将273998元化肥款的欠条交给了被告宋*,当日被告宋*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现欠买**货款273998元。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宋*当庭对欠条不予认可,认为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要求对欠条字迹进行鉴定。本院限期被告缴纳鉴定费,被告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与被告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273998元化肥款的欠条交给了被告宋*,被告宋*应及时将收回的化肥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宋*支付化肥款并提供了被告宋*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支付化肥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且也未约定利息一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宋*辩解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买**u0026middot;扎依提化肥款273998元。

案件受理费10818元,减半收取5409元由被告宋*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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