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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x1、刘x、余x2、余x3和余x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余x1、刘x、余x2、余x3和余x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五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刘x、余x2、余x3、余x4放弃对余x5全房产的继承权;刘x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余x1所有。二、位于北京市昌平县x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号】房产由余x1继承,该套楼房由余x5全变更到余x1名下

2015年9月21日,余x1、刘x、余x2、余x3和余x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x1、刘x、余x2、余x3和余x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余x1、刘x、余x2、余x3和余x4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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