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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安x2、安x3、安x4自愿放弃对张x存款的继承权;二、安x2、安x3、安x4同意将张x名下的存款由安x1出用于父亲住院期间的费用。

2015年8月20日,安x1、安x2、安x3和安x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安x1、安x2、安x3和安x4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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