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北七人调字第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登记在王*名下的昌平区镇区号楼单元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丘(地)号:】归王*所有,2015年7月10日前,王*配合父亲王*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6月30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王*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达成的编号为2015北七人调字第1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