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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县x镇x号楼x单元x层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号】楼房一套过户到王x名下,归王x所有。2、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放弃继承权。

2015年9月11日,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王*、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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