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与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高*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8)江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高*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上述房产属于农村自建房,暂无法处置。

上述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江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高*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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