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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李*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41.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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