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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8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对罪犯常海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常**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常**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常**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原判罚金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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