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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3)祁刑初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肖*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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