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合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