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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认定其自首。河北**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2013年10月11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2015)冀深狱减字第1314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216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三次、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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