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1998年7月7日作出(1998)广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先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放火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损失22818.28元。被告人黄*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0年5月28日减刑1年5个月;2013年7月5日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黄仁先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黄**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先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前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配合医生治疗,遵照医嘱服药、参加体检和锻炼身体。能与病区陪护、其他病犯和睦相处,遵守作息制度。综合考核累计得分85.5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