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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以(2004)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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