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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过失致人死亡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86年5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4月29日假释释放。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宗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729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8日投入贵**州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夏**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宗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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