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蒋海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海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蒋海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日晨,该犯给前妻周**打电话欲看望孩子,周告之其欲领孩子去医院看病,后二人约定在吉林市u0026ldquo;时代购物广场u0026rdquo;门前见面。该犯因周态度不好继而怀疑周是故意不让其见孩子,遂对周产生不满。当日10时许,周**母子及周的母亲闫**在约定地点等候,该犯赶到后,即上前打了周一耳光,后与前妻周**及周的母亲闫**发生厮打,该犯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照闫颈、胸、腹等部位猛刺数刀,照周胸、颈、肩等部位刺攮数刀,致闫死亡,周轻伤。案发后,姜海洋亲属已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八监区参加罪犯专职教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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