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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营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3)丽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营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兰**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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