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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苏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387元。江苏**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苏*复字第0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5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5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苏*执字第02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5月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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