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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10日,经云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8年11月21日、2010年1月28日、2011年3月30日、2012年5月30日、2013年7月30日、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云**山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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