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密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河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对罪犯金华亮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河监狱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河监狱根据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金**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华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金华亮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