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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9年3月29日黑龙江**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齐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5月27日经黑龙**民法院以(1999)黑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7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四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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