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8879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广东**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86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主犯,数罪,犯罪手段恶劣,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1日0时许,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和百货店门口,因停车费问题于被害人陈**等人发生争吵,宋**同他人一起持刀、铁棍等作案工具追打被害人等人,致被害人伤重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8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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