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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民法院于1998年9月20日作出(1998)黑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05年8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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