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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奸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

2015年12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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