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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李**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段**因与被申请人李**、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贺**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集体分红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李**、贺**在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集体分红款予以冻结。

二、将担保人张**的陕KOO24Uu0026amp;amp;ldquo;东风标致牌u0026amp;amp;rdquo;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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