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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38人与华**公司解冻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948-98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以下存款账户:中**银行(账号为4420X)、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101X、0162X)、中**银行(账号为9559X)。上述冻结额度均为人民币1436662.7元。另查,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申请执行人李**等38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以(2015)深龙法布保字第13号冻结被执行人在中**银行(账号为4102X)的存款账户,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505841.9元。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略)。现案外人鸥富实**限公司已代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14400元(含执行费14400元)至本院,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等38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案件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财产的查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等38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可予执行结案。现申请执行人李**等38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展有限公司在中**银行(账号为4420X)、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101X、0162X)、中**银行(账号为9559X)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均为人民币1436662.7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展有限公司在中**银行(账号为4102X)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50584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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