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与仇**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仇**为债权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再字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再字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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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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