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阮家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阮家和关于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阮家和名下位于北海市银海区西塘镇和兴新村示范小区B5号占地面积80平方米的房地产一幢。目前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159号案件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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