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蒙阴**有限公司与罗**、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孙**、罗**、罗**、罗*、罗**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71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7175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孙**、罗**、罗**、罗*、罗**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