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同济**有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新疆**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上海同济**有限公司监理费1026000元、冬歇费1140000元、服务延期费1611200元,诉讼费用1814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u0026amp;amp;ldquo;四查u0026amp;amp;rdquo;,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尚未建成,也未投入使用,公司其它所负债务也未清偿,其厂区也已经被其它执行法院查封,公司名下虽有牌号为新BGJxxx号车一辆,但是未能找到车辆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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