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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李*与陈**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李*与被执行人陈**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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