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与被执行人刘**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执字第407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郑**执字第407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