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蔡*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刘**、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西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蔡*应付申请执行人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另行计算)及承担诉讼费26000元。根据刘**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至今无履行。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名下位于揭西县**枫西花园的房地产一处,但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不能拍卖,暂时无法变现清偿债务。本院执行的另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持有的广东**业银行的股权,现该股权经第一次拍卖流拍,本案的部分债权尚需待该股权拍卖变现后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蔡*系教师有工资收入,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予处置其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本院向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两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冻结的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两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揭西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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