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沈**、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证处作出的(2015)京长安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如下:1、代偿本金: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整(u0026yen;3,400,000.00元);2、利息: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计算;3、违约金: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的约定计算;4、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查询沈**、刘**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沈**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雅园号楼层号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沈**、刘**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7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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