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周**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5万元。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05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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