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孙**与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中天置地房地**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