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隋**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隋**与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027号民事判决书;二、金*、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隋**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三十万未付部分的利息)。三、驳回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73元,由金*、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公告费260元,由金*、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隋**)。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金*、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00元,由金*、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隋**)。权利人隋**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有房屋二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房档。被执行人金*、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有房屋二套,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房档。被执行人金*、王*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6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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