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刘**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尹**与刘**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6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