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际已执行到位1334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